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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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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准,与计算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标准不同的是,此处的“应得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且一般应指税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