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计件定额任务,对于劳动者完成定额任务之外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定额任务,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数额又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出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应当获得的工资数额,在该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中超出该数额的部分,可以视为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加班工资,可以和劳动者要求的加班工资数额进行抵扣。
在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应当以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获得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效益的变化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不应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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