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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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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意见: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按无效行为处理为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