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人身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
其次,我们再来看我国专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两部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通读这两部法律可知,当中也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再次,纵观我国有关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规定,能够证明企业有罚款权的也就只有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了,根据该《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12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根据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对员工的罚款权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且也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但由于其内容是违法的,该规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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