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基于某些原因,用人单位经常会指派劳动者出差。如果劳动者出差恰逢双休日,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两倍工资呢?
双休日加班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要件,为双休日;二是事实要件,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因此对于劳动者的出差时间适逢或包括双休日,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双休日的两倍加班工资问题,要根据以上两个条件来衡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来解决: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进行了正常工作。
《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可见,此时应认定劳动者加班是毋庸置疑的,单位在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即应支付两倍工资。当然,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双休日的两倍工资应对其在双休日工作的事实提供证据来证实。
第二种情况,劳动者双休日出差,未从事工作。
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认定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因为节假日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而劳动者在双休日并未工作,而是在休息,仅是休息的地点是在外地而不是像通常时间在居住地。休息地点的不同不能成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从另一方面分析,如果出差时间无论是否从事工作都认定为工作时间的话,单位就应对劳动者出差期间按每日24小时标准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这显然违反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单位对于出差时双休日正常休息,并未为单位创造效益的劳动者,不必因劳动者休息地点的不同而向其支付两倍工资,仅支付必要的出差补助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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