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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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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分别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上文已经说明,泛指经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及一切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营利及非营利),自然人排除在外。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产生的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化生产的载体,必须是按照一定组织章程、拥有一定财产、具备组织管理机构并组织一定数量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即企业(当然现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包括非营利性的组织,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些要素为单个的自然人所不具备(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算是例外的情况)。这些经济实体的显著特征是具有较严密的组织性,劳动者作为组织成员要接受组织的规章制度约束,受到组织管理并从事组织安排的工作,这正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之一。

   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而言,是指年满16周岁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属于使用童工行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一般应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仍然工作的,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当然也包括用人单位及其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完成一定临时任务的人员等。

   二、构成要件不同

   除主体要件外,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还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法律没有作出详细规定,一般认为提供劳务者从事接受劳务者安排的工作并获取报酬即构成劳务关系。

   三、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在劳动者或者提供劳务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务关系下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在赔偿项目上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赔偿标准也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