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的规定。
一、我国多年来在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许多好的做法,如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查清不放过和责任者不追究不放过、不提出有效整改措施不放过等。本法在认真总结多年来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的基础上,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作出了规定。本条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调查就是要根据客观存在的情况和证据,研究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寻求事故发生的原因。1986年原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规定,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包括: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二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以科学的精神作指导,运用科学的方法与技术进行事故分析。如长期用于事故分析的事故树分析法和事件树分析法等。
2.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就是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查出事故原因。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9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准确是指应当客观地、全面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查明事故原因,应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1)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造成事故的物质条件,即机械、设施、作业场所的潜在危险,如矿山作业场所采场支护不当、瓦斯超限等。 (2)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矿山事故的人为错误,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包括: (1)设计上的缺欠; (2)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没有操作规程或者操作规程不健全; (5)未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
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这是指要查明事故的类型和具体责任的承担。事故责任分析,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强调的是从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做起,从中接受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宗旨。需要强调的是,调查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发现某人的问题和责任给予惩治,更是要分清责任,做出处理,使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国务院已经制定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在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随着情况的变化,现行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有些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情况。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抓紧起草新的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