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 劳动法律顾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代理 劳动法律培训 联系我们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 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劳动法律专业知识

 

违法解除终止双倍赔偿 规章制度 赔偿金 辞职与辞退 服务期 劳务派遣 企业管理 劳动人事争议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 劳动报酬 加班费 仲裁时效性 年休假 社会保险 企业文化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中国劳动法律师网  http://www.laodongfalvshi.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本条是关于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的规定。 

  一、我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设备造成的。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了这些落后的工艺或者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就存在着较大的危险,在生产的安全防护方面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这些安全防护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有时即使采取了防护措施,也不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资金的浪费,国家应当对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逐步淘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设备的升级换代,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地进行。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1999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第一批)》,分不同情况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种生产能力、36种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58种落后产品。1999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第二批)》,涉及钢铁、有色、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等8个行业,共119种。这其中都包括了部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并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违反者,要根据本法第83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