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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才讨加班费十年旧账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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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在一家企业工作了10年,其间经常要加班加点,可是企业从未支付给他加班费。为了保住工作,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他选择了沉默,心想等离开单位再追索也不迟。于是,在企业与他终止劳动合同时,他提出了补发10年加班费的请求,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下他傻了眼。

  10年前,大学刚毕业的郑某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企业与他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企业还表示,只要表现好,以后每年都会续签的。由于工资待遇不错,郑某很珍惜这份工作,也希望在自己的岗位上多做出些成绩。郑某年轻肯干,于是领导便把好多工作都压到了他的肩上,弄得他只能经常加班来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辛辛苦苦地加班,为企业创造了不菲的业绩,可郑某除了得到领导的几句表扬外,一分钱的加班费也没拿到。一开始,郑某还不是很在乎,可是日积月累,他粗略一算,企业少发给他的加班费已不是个小数目了。是否要向企业索要加班费?郑某为难了,他担心一旦与企业撕破脸皮,企业会给他穿小鞋,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可郑某又不甘心,于是开始留意起这方面的法律政策,他看了一些案例,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有个时效问题,要在争议后的60天之内提出。但后来他又看到一篇文章,说是有的时效还可从职工离开单位时起算。有了这颗定心丸,郑某放心了许多,他打定主意,等哪一天企业不要他了,他就要企业支付他的全部加班报酬。就这样,郑某在企业一干就是10年,没想到当他本企业工龄满10年、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企业却通知他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气愤之余,郑某想起了自己的加班费,他随即书面向企业提出了要求补发10年的近两万元的加班费的请求,企业却不予理睬。他想到了申请仲裁,但仲裁的结果却令他大失所望,因为他早已超过时效了。真的是一点希望也没了吗?带着这样的疑问,郑某走访到了本报。

  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专家。专家表示,导致这样的结果主要是郑某在劳动争议的时效认识上有误区,尽管这样的时效设置有时对职工的权益会带来不利,但目前还无力改变。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明确规定,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事实上郑某早在多年前就已经知道了单位不发给他加班费,实际争议也早已发生了,10年以后再提,显然超过了时效。至于他所知道的“时效可从职工离开单位起算”的这一说法,目前只适用于职工与单位的社保费争议。因此,郑某想要讨回10年的加班费的确希望渺茫,如果是连续侵权状况或最近有加班的,他倒还可以继续尝试走法律途径。所以通过此案,专家希望提醒广大职工,如果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而你又觉得有必要与单位对簿公堂的,那么申请仲裁宜早不宜晚,否则等权益尽失的那一天,就悔之已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