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采用E-mail的方式可以吗?
在网上了解到,辞职信应该提出书面申请,请问,用E-mail是否为合法的辞职信?如果用书面的方式,直接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吗?如何保留辞职的证据呢?
答:《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书面形式”的理解,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就我个人认为,辞职申请的内容应当表现在纸张上,用E-mail的方式不属于“书面形式”。如果用书面的方式,直接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这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如何保留辞职证据的问题,您可以将原件制作两份,一份交给公司,另一份让公司的接收人签字自己保留。为了防止单位否认收到辞职信的问题发生,职工不妨也可以请律师到现场做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