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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原因对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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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雇主确有可保护的利益,并且雇主应予保护的利益大于雇员所遭受的不利时,竞业禁止协议才能被认为有效。在兼顾雇主和雇员双方利益的同时,显然离职的原因将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一个合理的竟业禁止协议也可能由于离职的原因而导致无效。例如当高失业率带来经济、社会问题时,法院有可能判定竞业禁止协议虽然合理但仍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离职的原因主要包括:劳动契约届满、合意终止、辞职、解雇。

    1
.劳动契约届满。劳动契约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当然终止,竟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口向。

    2
.合意终止。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契约期限届满之前协商同意终止雇佣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

    3
.辞职。辞职分自愿辞职和被迫辞职两种,其对竞业禁止协议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自愿辞职的情况下,竞业禁止协议不受影响。因为雇员自愿辞职,雇主没有过错,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对雇员的自由择业权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作为一个理智的人,只有在其有把握能够再就业时,才会自愿辞职,另谋高就。如果雇员的辞职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的,这种情况是由于可归责于雇主的事由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如果再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很可能危及雇员的择业权和生存权,有违公序良俗。

    4
.解雇。解雇分为经济解雇和惩罚解雇。经济解雇,由于雇主经营发生困难,不得不解雇部分雇员时,将竞业禁止协议视为失效比较合理,因为经济解雇是不可归责于雇员的事由,而且一旦被解雇,也可能危及雇员的生计。惩罚解雇,是由于雇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可归责于雇员的事由导致被解雇,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