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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岂能“株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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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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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其妻陈某都是某工艺制品公司的职工。两个人一起进入公司,王某是公司里的技术骨干,妻子陈某在该工艺制品公司的财务部任出纳。王某掌握了国内行业中最新的工艺技术,成为骨干,要求公司加薪,但技术部门的领导却不同意。为了加薪的事,王某和公司的顶头上司吵翻了,2001年5月擅自离职,跳槽到同行业另一家公司。
工艺制品公司多次劝说,王某始终不愿回公司。对此,工艺制品公司非常不满。这种不满居然转换到王某的妻子陈某身上。公司想让她也调走,但是陈某不肯。最后,公司以陈某在财务部工作时违反纪律为由,通知陈某停止工作,限期3个月内调离,这期间只发给生活费。陈某多次找公司要求恢复工作,但均遭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陈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要求工艺制品公司撤销限期调离的处理决定,恢复陈某的工作。
【专家提醒】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职工离职而“株连”亲属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纠正了企业的错误做法。本案中,工艺制品公司对陈某作出限期调离的处理,仅是由于其丈夫王某擅自离职跳槽。尽管该工艺制品公司指责陈某违反了公司的纪律,但事实上陈某无任何违纪表现和其他过错,企业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指证陈某违纪。
该企业的做法也不是个别的。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因此该工艺制品公司对陈某做出的停止工作、限期调离的处理,是一种“株连”行为,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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