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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扣除工资时的扣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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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17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规定,对职工的罚款、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需从工资中扣除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