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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受处分后又旷工可否将旷工天数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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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3号)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答复,即:关于职工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继续旷工,企业可否将该职工旷工天数累计,对其作除名处理,我们认为,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现定》(国发[1986]77号)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