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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具备什么条件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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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实践中,除名处理应严格把握三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达到法定天数。

    须注意的是除名处理仅限于无故旷工,职工犯其他错误,不论性质、程度、危害如何,都不得予以除名。否则,就属于适用法规不当,处分(理)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