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就什么是“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问题,在争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后,作出了明确答复,即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该答复中“不可抗拒的因素”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因素(火灾、水灾、地震、交通中断等)、社会因素(战争、军事行动、局部戒严等)、生理因素(生病、负伤、直系亲属病重、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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