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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留察期间待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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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职工被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确定。

    留察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职工在留用察期间患病请病假时,其生活费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述病假待遇发给。

    职工在留察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