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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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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开除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2]17号)规定:企业开除职工,认定错误事实部分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未按该《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属于处理程序不合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经调查取证,认为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并且按规定企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诉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件时间除外)时,应要求企业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对按期处理并提交补充材料的,应裁决维持企业的开除决定;否则,应裁决撤销企业的开除决定。如企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