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和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83〕公发(研)161号《答复》的规定:
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两次劳教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予以开除。
留察期间表现不好的,期满后予以开除。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厂长(经理)提出,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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