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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不宜“粗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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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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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企业仍要肩负许多社会职能,员工离职业化相去较远,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一切均以职业化习惯处事,即以自己职业化素养与能力评判自己薪酬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自己的身价以及按自身的能力向企业申请某个职位及薪酬,或决定去留。中国企业在晋升乃至解聘等方面存在太多的个人情感因素,往往造成晋级、加薪、解聘等方面欠缺公平、公正性。为此,中国的企业建立公平、公正的考绩与能力测评机制尤为重要。
首先,要建立企业内部申诉机制,让员工在遭遇不公正、不公平待遇时有一个申诉与解决的通畅途径,避免因领导者情感因素伤害职业打工者的权益。
其次,企业内部不仅要确定不同部门或岗位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必须采取自上而下的岗位描述,明确细化的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避免将考绩沦为一种粗放的能力“审判”。在这方面做得不好的企业,往往吸引不了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也很难吸引优秀的员工,还导致打工者越来越心怀不满,奉献精神越来越差,团队协作精神与凝聚力丧失,导致企业内部充斥着″给多少钱干多少活”、“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不良“行为准则”。为此,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业绩考核机制与建立责、权、利三者平衡的激励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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