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来一些纳税人询问个人取得工薪收入中的一些补贴、津贴,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及其标准是多少的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个(1998)41号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的
规定,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的具体内容有:
补贴,津贴名 |
标
准 |
文
号 |
独生子女补贴 |
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
市政府(91)17号令 |
托儿补助费 |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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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行(94)2080号 |
外埠差旅费津贴 |
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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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行(95)1399号 |
市内误餐补贴 |
3元2角/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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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行(94)2082号 |
家属副食补贴 |
汉族7元5角/月,回族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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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85)77号 |
煤火费补贴 |
120元 |
京财行(96)2398号 |
奶费补贴 |
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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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财行字770号 |
政府特殊津贴 |
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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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五字(91)573号 |
科学院士津贴 |
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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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94)118号 |
电话费补贴 |
省部级110元/月,局级80元/月,特岗经批准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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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财字(97)199号 |
养老保险基金 |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均工资的5%交存;
事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 |
市政府(96)1号令
京人发(9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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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统筹基金 |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1%交存 |
市政府(95)6号令 |
失业保险基金 |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
市政府(94)7号令 |
住房公基金 |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5%-10%交存
(95年为5%,到2000年逐年增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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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9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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