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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通知寄错地 解除行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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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4岁的小乔是燕莎商城内一家日韩品牌服装店的导购。由于生病,小乔请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小乔回到工作岗位,却被公司告知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小乔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庭审中,公司辩称小乔因多次无故旷工,且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把一份开除通知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书面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小乔则主张自己提交了病假条,但没有证据证明。她还说,自己一直居住在北京,劳动合同填写的也是现住址,并非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所以没有收到公司邮寄的开除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邮寄的地址是小乔的户籍地,而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其联系地址为在京的住址,同时,公司未能提供上述邮件的签收人信息。另外,根据小乔提供的就诊记录,可以认定其病情。法院认定,公司向小乔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和小乔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错地址,是最常见的纠纷原因之一。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写明的联系地址予以联系。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其他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手续,且并非劳动者本人签收的情况下,则邮寄的文件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