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入职某机电中心,双方签有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李先生工作一个月后,机电中心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机电中心支付赔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单位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机电中心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法院判决机电中心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事由,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解除事由合法,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解除程序来看。首先,用人单位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
本案中,用人单位口头行使了解除权,未将解除事由书面确定下来,由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解除事由及其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就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且落实到纸面,以免引发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