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为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外地联系业务时遇车祸重伤,于是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支付请求。由于小李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否认小李是其公司员工,拒绝了他的请求,小李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小李提交了工作期间的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记录等材料,并提供了其去外地开展业务的客户证言,证明其去外地是洽谈业务。而公司认为,小李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口头达成的经销合作居间介绍关系,并且在公司的工资表、出差计划表及财务、人事档案上,都没有小李的签名和记录。小李外出期间,未持有公司介绍信、销售合同等合法文件,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重点提示】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先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而用人单位未在工伤发生30日之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才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将会给工伤认定带来难度。此时,受伤职工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若不服裁决,可在仲裁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的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既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根本要件,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即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记录,以现金发放工资的可以提供有加盖公司印章或工作人员书写或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工作证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实管理的证明等。另外,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进行佐证。
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由于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所掌握的资源与信息量之间的不平等,法律在对劳动者提供有效保护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中,上述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推脱责任,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