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员工,于 2004 年 9 月 15 日入职该超市,担任理货员,双方签订了 3 份劳动合同。2008 年 8
月 1 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 年 9 月 16
日,超市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超市支付其未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等共计四万九千余元。仲裁委经审理驳回其全部请求,王某不服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超市辩称,因为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屡犯错误,超市先后四次对其发出书面警告通知,该四份书面警告均有王某亲笔签字确认,根据《员工手册》第
4.2.2 项规定,“雇员累积被处罚三次书面警告的,相当于解雇”,故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有王某签字,可以证明公司的《员工手册》已经送达王某。根据该手册第 4.2.2
项规定,“雇员累积被处罚三次书面警告的,相当于解雇”的规定。而四份书面警告均有王某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其认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超市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王某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超市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有王某签字确认,这足以证明超市已经及时足额支付王某全部工资,对于王某要求支付未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重点提示】
本案中,员工每次的行为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却屡错屡犯。公司采取的对策是向员工出具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在书面警告累积到一定数量以后,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然水到渠成。
通过本案,再次说明,用人单位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基础,合理、合法的执行规章制度时关键。本案中,超市的《员工手册》内容详实,并对员工进行送达,而在向员工出具四次书面警告(《员工手册》规定是三次)之后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到了员工,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另外,从本案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并不是员工的“铁饭碗”,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照样可以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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