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2012年,即将从北京一所高校毕业的曹菊(化名)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北京市海淀区新巨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巨人学校”)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招聘启事,便向其公布的招聘邮箱投递了简历。十几天后,她再次登陆网站查看时,才发现自己漏掉了招聘条件里的四个字“仅限男性”。当天,她致电巨人教育,得到的答复是,如果该职位写明了这个要求,那么的确是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予考虑。“我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只是因为是女生,这是天生的,不是我的错。”这名社会工作专业的女生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终于在2013年12月18日下午,这场历经一年半的维权,达成和解:被告——巨人学校向曹菊道歉,并支付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
【法律分析】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上述案件中,巨人学校都没有对劳动者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仅以岗位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且两家学校招聘的文职人员不属于法定女性禁忌劳动范围,因此两家学校的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
【风险防范】
为避免此类风险,提出建议如下:
招聘启事中,应避免出现可能构成就业歧视的描述,如性别、民族、患病、残疾、年龄、户籍等。关于对招聘人员的特殊要求可通过简历筛选、面试等环节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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